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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加快推出铁矿石期权和废钢期货

发布时间:2025-04-05 07:24:26   来源:浙江台州温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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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中国现在的法官不是在老百姓眼里缺乏公信力吗?这里有一个办法,就像医院的专家门诊一样,每天上午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大厅里像看专家门诊挂号一样,在大厅里看着法官的照片,以双方合意的方式当场选择办案法官。

处分这样一个小姑娘,或许是为了惊醒那些执迷不悟者。司法机关之所以这样做,与其说是惩戒当事人,不如说是为了掩盖某些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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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有个女孩子叫吴英,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判处死刑。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极其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错判。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那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不尽快取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内容,把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变成极其荒谬的刑事法律关系,那么,今后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愿意把自己筹集到的资金交给一个懵懂无知的少女,任由她在市场上翻云覆雨。

在这一案件中,吴英只是与少数特定的人发生债务往来,因而不属于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在复杂的集资诈骗案件中,监管部门的责任荡然无存,推波助澜者毫发无损,仿佛吴英置身于无人之境。对于正规的商业银行和正式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当然是需要规范的金融监管的,这个大家都熟知的。

我在温州做过一些关于民间金融的调查研究,基于一些学者的历史考证,加上当地人的经验证明,像温州地区目前比较普遍流行的各种钱会,包括标会、轮会等在当地已经具有一千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了,一直延续到现在。这样,目前普遍存在的所谓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吴英和吴英案就自然也会减少。因此,我们改革的方向不是不要监管,而是要有差别的有效监管,要将对正式金融的监管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严格分开,即使是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管,也要针对不同情况而分类监管。今天这个会议很有意义,作为做研究的学者,我们可能没有能力来影响一个案子究竟应该如何判决,但吴英案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和研究我们目前改革与发展问题的很好案例。

如果不从整个经济制度的深化改革与进一步完善来看问题话,吴英案就只会是冰山一角。胡必亮:对的,这正是我下面要说到的另一类重要的经济制度,即关于垄断或竞争的制度安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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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温州也发现有许多比较富的人自己组织的比较大的钱会,每人一次性出资通常都在百万元,他们也能够很好地管理好自己的风险,并不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管。首先的一个经济制度就是民间金融制度。尽管这已成为老生常谈了,但却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深化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尽快放开金融管制,基本(但不是无条件的)放开金融准入,加快推进金融准入市场化步伐。

尽管民间金融活动存在不少问题,但如果缺了这一块业务,将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就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除了金融部门外,整个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是需要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消除垄断,鼓励竞争。[本文根据胡必亮教授在2012-2-7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主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已经本人修订] [ 胡必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2-7 进入专题: 吴英案 。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行业、什么时候应该选择垄断的制度,什么时候选择竞争的制度,这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毫无疑问,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不少成就,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成效显著。相反,如果通过吴英案,我们很好地反思我们目前的经济制度、司法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改革力度,那么吴英案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了,具有了推进我国更加合理的制度建设的关键性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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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现在存在垄断的复归的话,应该只是暂时现象,不是长期的,更不是方向性的。垄断是一种经济制度,竞争也是一种经济制度。

胡必亮:我想,这可能是历史长河中一定阶段的特定现象。这就涉及到了我要讲的第二个经济制度,也就是我国目前宏观的金融制度问题。胡必亮:我想不仅仅是金融体制,而是整个经济体制,整个经济制度都需要深化改革。民营经济的贷款资金紧缺致使民间金融市场利率不断攀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水平,这样就自然地呼唤出了无数个民营金融从业者,这其中就包括了吴英,以及无数个其他的张英、王英、李英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运行的组织基础在于参与其间的成员相互之间都是很熟悉的,也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或成员都来自于经常有面对面打交道机会的比较小的生活社区,这样的组织结构就解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信息相对而言比较对称的问题。我想从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这个案子

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展开的要约、承诺,有助于保障交换过程的公平正义。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通过法律消除这种垄断行为,垄断企业的经营者就会极大地限制其他经营者、众多消费者的自由与权利,垄断企业的经营者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换正义就不可能实现。

通过这条线索的梳理,可以看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交换领域,近现代以来,一直是在斯密与凯恩斯之间摇摆着走过来的,走出了一条之字形的寻求交换正义之路。然而,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机制,并不足以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之恶的批判,已经对那种缺乏公平、没有正义的交换作出了入木三分的揭示。

反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与之相适应,在法律制度的供给上,就特别信奉契约自由,把交换的领域完全交给市场上的主体,政府以最小政府的姿态,远远地退缩到交换领域的边缘地带,甚至退缩到交换领域之外。

进一步完善这个框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就有全面实现的希望。一方面,通过法律维护契约自由,是交换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以反垄断法、劳动法为代表的经济法、社会法,主要就是借助政府干预的方式,来维护、保障交换领域内的公平正义。正是在资本主义越陷越深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的泥淖中,在20世纪上半叶,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以政府干预为核心的法律,以及保护劳工的福利立法,才开始全面兴起。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交换领域内的正义,还需要政府的适当介入,政府通过消除垄断的方式,可以为交换正义提供法治保障。但是,到了克林顿时代,新自由主义的弊端又浮现出来,在困顿中,人们又想起了凯恩斯主义。

以合同法、劳动法为代表的法律文件,都特别强调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交换正义 。

可见,交换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提供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政府干预,也是交换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从实践来看,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已经对契约自由的原则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从理论上看,梅因的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已经表明,契约自由观念及其实践的形成,既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它同时也有助于促成交换领域内的公平正义。因此,作为对凯恩斯主义的反弹,在里根时代,新自由主义再次复兴。再譬如,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之所以缺乏公平正义,其法律根源就在于:没有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的特别保护,没有政府设立的劳动监管机构的介入,资本家对工人的绝对支配就是不可避免的。

双方都得到一个等价物,一方得到的是货币,另一方得到的是商品,这个商品的价格正好等于为它支付的货币。马克思指出:工人和资本家的交换是简单交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是可以撤销的合同(第五十四条),因为它们违反了契约自由的精神。这个基本原则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实施,有助于促成公平正义理念在交换领域内的实现。

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避免不公平、不正义的交换呢?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如何在交换领域促成公平正义的实现呢?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在这篇经典文献中,马克思主要批判了那种异化了的、有违正义的交换: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普遍盛行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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